夫妻间有什么义务

发布日期:2017-11-22 13:11:36 文章来源:
夫妻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间有忠实义务,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哪些行为会认为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1、通奸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3、包二奶
包二奶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4、姘居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
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