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7-11-22 13:11:34 文章来源:
股权代持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进行了规定.
一:概念
股权代持下的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第三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
1:股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离.
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
2: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限制了部分主体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禁止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等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
3:部分主体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和相关审批程序的限制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某些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5:部分主体处于自己的时间精力或"不露富"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成为公司登记的股东.
三:股权代持问题的基本处理原则
处理股权代持问题应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分别对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是内部法律关系,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约束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股东的记载相互确定身份:主张权力义务.在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在此说明以下几点:
1:当纠纷涉及内部关系时,股权代持问题首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尊重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隐名出资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股权确认纠纷,此类纠纷可根据构成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综合判断.
3:涉及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4:特别强调一点,股权代持不能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